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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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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2015年威海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答
 
  1、省《补缴通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人问:“是不是花钱就可以买保险”?这是错误的理解。省《补缴通知》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之前具有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花钱就可以买”的。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补缴:
 
  一是我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省《补缴通知》规定的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和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1996年之前的欠费补缴利息按照5.4%执行。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3、补缴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凡按省《补缴通知》申请补缴的,均自我市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入或补建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比例记入或补建;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补缴基数8%的比例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统一从2011年6月由后向前予以记录。其中,补缴中断年限的,也自后向前予以记录。
 
  4、补缴年限和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一是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原已按省、市有关规定,首次参保时已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按照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的,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
 
  补缴后继续缴费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是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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