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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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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柳州市实施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那么,柳州市哪几类人员符合该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符合规定,补缴业务的办理时间有多长?让我们看看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的解答。

  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自治区下发了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5月11日起柳州市将开始贯彻实施该文件。那么,柳州市哪几类人员符合该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符合规定,补缴业务的办理时间有多长?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

  据了解,柳州市符合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的补缴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且已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往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至其2008年办理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重新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新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参与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重新核算待遇之前发生的退休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不结算,不补发。

  第二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往前从柳州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柳州市1987年1月起建立)之月或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一次性补缴至其已开始缴费年月,续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第三类人员:符合桂劳社发〔2007〕248号和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柳州市户籍人员,无论有无视同缴费年限(指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并办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按广西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最早可以从1987年1月或从其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补缴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扎堆”现象,市社保所建议,目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尽快来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早补缴,早享受;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必急于办理,可等到几个月后或2010年12月31日前,待大部分人员补缴手续办完后再办理,以免排队拥挤;为了确保安全,参保缴费请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建议持银行卡刷卡缴费(所有银行的银联卡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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