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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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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通知》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自2017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悉,此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同时,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办理程序
 
  1.省社会保险局编制单位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施。
 
  2.在未实行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之前,单位每年的月征收计划根据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且每年确定一次。执行时间从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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