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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陆续发布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问答,解答了养老保险应该怎么缴费、缴多少,以及如何转移接续等问题。和每个人相关,小伙伴们赶紧学习一下↓
 
  1、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金还会调整吗?怎么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4、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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