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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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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据了解,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按缴费年限享受待遇

  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工资、缴费时间等挂钩,缴费工资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越高;但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在新政策实施之前与个人缴费水平并不挂钩。我市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0年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虽然在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都没有和个人的缴费水平挂钩,有悖于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

  因此,按照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大体相当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市完善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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