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采取何种缴费办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在缴费工资项目方面,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在今年1月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表示,此次改革通过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有利于改革前后的新老办法之间实现平稳过渡,保持过去的退休人员和将来退休人员在待遇水平上有个平稳衔接。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我区明确提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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