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的内容意味着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并轨”的制度彻底落地。由此,辽宁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辽宁省对此举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以确保除了职场“老人”、“新人”之外的“中人”,在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人”退休待遇可“保低限高”
《意见》中提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也就是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在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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