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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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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重庆市2013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重庆市2013年调整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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