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2015年4月2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64号),要求广东省内各地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为全面贯彻人社部发〔2015〕6号文和粤人社发〔2015〕64号文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委拟定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将于近日联合下发。有关内容如下:
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深圳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省的要求,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增加;在此基础上,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在2015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90元高龄津贴;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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