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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设12档 可跨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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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打破地区险种界限

  《办法》对城乡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城乡养老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跨险种转移作出规定,打破了地区、险种界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明确,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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