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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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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推动圈内统筹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协查协办,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认证手续,认证结果可以通过“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在圈内社保经办机构之间传递。

  合肥经济圈将实现社保一体化

  实现医保异地结算

  住院结算可使用现有的省级医保异地结算平台,由经济圈各市经办机构进一步完善省级医保异地结算平台功能模块,实现异地住院即时结算。

  5月1日起医保缴费费率调整

  从5月1日开始,合肥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此次调整,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外,均不涉及个人。具体调整如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3、从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推动圈内统筹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协查协办,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认证手续,认证结果可以通过“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在圈内社保经办机构之间传递。

  1、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新增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3、特困群体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标准提高到200元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可无障碍跨地区领取

  在合肥经济圈内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市或户籍所在地市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暂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配偶在合肥经济圈内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视同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确定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经济圈内城市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缴存地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

  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

  2015-05-1111:31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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