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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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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资格认证对象及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各企业主管局(资产经营公司)、直属单位,驻徐部、省属企业,各劳动保障代理中心:
 
  为及时掌握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信息,防止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现象的发生,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10号)及省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苏社险管〔2012〕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对象及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
 
  2014年内新增加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此次资格认证范围。
 
  二、资格认证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资格认证方式
 
  (一)原单位已移交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
 
  1、在市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由社区协理员集中认证或上门认证。社区协理员见到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后,认真核对其基本信息,请其在《徐州市纳入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表一、表二)上签字,并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后,社区协理员在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上签章。
 
  2、在异地居住〔含五县(市)及原铜山县乡镇〕的企业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由各区退管中心邮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表三)(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
 
  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及《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协助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由认证对象于2014年6月20日前寄回区退管中心,区退管中心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
 
  (二)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方式
 
  1、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1)企业填写《徐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表四)或《徐州市企业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表》(表五)(以下简称《认证表》),由企业签署意见后交给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2014年6月30日前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
 
  (3)社区协理员对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认证表》上注明健康状况,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劳动保障站公章,交本人一份返还原单位,并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
 
  2、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1)由单位以信函形式向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发送《协助认证表》(表三),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资格认证。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印有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各单位在收回《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汇总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2)居住在国外的,提供由被验证人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由原单位将各项证明随《协助认证表》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因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如本人无法前往社区劳动保障站认证,由社区协理员采取预约上门方式办理认证手续。
 
  四、资格认证要求
 
  (一)凡属认证对象及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在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2014年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认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认证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认证走过场,对不负责或故意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认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各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除做好市区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外,还应协助各地社保机构做好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外地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相关工作。
 
  (四)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时,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县(市)2014年度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同时开展,并将资格认证办法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备案。
 
  附件:
 
  1、表一:徐州市纳入社区管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2、表二:徐州市纳入社区管理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表
 
  3、表三: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4、表四:徐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
 
  5、表五:徐州市企业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表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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