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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保局:自带档案办退休将不可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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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参保人办理退休时,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
   从省社保局获悉,从本月起,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接收参保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
 
  今后,参保人办理退休时,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
 
  对于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人事档案,持档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持档人已经失业且原单位不存在的,或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的,应向参保地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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