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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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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了解到,明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合规合理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新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缴费时间从今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他进一步解释大病保险待遇的新变化,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除此之外,合理合规的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该工作人员指出,合理、合规的自费部分包括: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解读:城镇居民几乎都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但有时一些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会远远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的实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共同构筑了洛阳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保基本”与“保重点”的有机统一,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负担的同时也化解了重特大疾病的风险。

  此外,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而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洛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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