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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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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让更多人安心在深工作、放心在深养老。
   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养老条件放宽,深圳户籍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达标准的则可“延缴延退”。近日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让更多人安心在深工作、放心在深养老。
 
  去年7月26日深圳对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深圳近期在原实施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新的《规定》,并于去年12月29日正式实施。新《规定》进行了几处修改:
 
  非深户籍员工养老“五年门槛”取消
 
  过去,非深圳户籍员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新《规定》正式取消了这一条款,非深圳户籍员工在深养老条件与深籍员工达到一致,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在退休时累计在深缴费满15年”。
 
  据介绍,截至2006年12月31日,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426万人,其中约320万为非深户籍员工。目前已有近200名非深户籍员工在深享受养老待遇,月平均养老待遇约1100元。
 
  深圳户籍人员可选择“延缴延退”
 
  新《规定》为达到退休年龄,同时缴费年限又达不到标准的深圳户籍人员,提供了更多选择:一是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深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申请参照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并在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申请在深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新旧条例五年过渡期待遇发放高递增低不减
 
  按照旧条例的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均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发。这种计发办法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新条例则规定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新《规定》对新旧条例之间过渡的五年过渡期内待遇发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若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按旧办法计算所得,则仍按原标准发放;若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高于按旧办法计算所得,则实行在五年内逐步递增的方式加发。
 
  工龄补助对象及标准更明确
 
  去年3月,深圳决定对具有深圳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目前深圳已有5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这一补助。新《规定》明确了享受工龄补助人员的范围和补助发放的标准和支付途径:
 
  工龄补助的对象为: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圳市户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其中所谓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是指经过深圳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调工(干)手续的员工。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在深养老有规定
 
  2005年11月深圳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深圳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新《规定》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深按非户籍人员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外地已退休人员不得在深养老
 
  按国家规定,为避免基金流失,企业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规定》明确强调:“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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