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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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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有工作单位)。

  申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指南

  一、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曾有工作单位):

  1、应提供以下任何一项证明: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招干登记表或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

  2、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异地,还需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4、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二、2011年月7日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无工作单位):

  1、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曾从异地迁入户口到本市,还应提供该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3、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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