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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符合条件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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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两类参保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两类参保人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通知》称,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以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上述两类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深圳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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