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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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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关注的调整退休金政策昨日有了最新消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公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后平均每人每月能增加133元,人均增长13%。
  养老金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标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0元。

  截至2008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3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在普调基础上,再向下列人员倾斜

  1、对企业退休科技人员进行倾斜。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增加2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10元。其中,2008年当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1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95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予以倾斜。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3、对企业待遇偏低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

  4、对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提高倾斜标准。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

  5、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6、对2003年12月31日至1954年1月1日之间退休人员进行倾斜,体现对因政策调整造成前后待遇不平衡现象的弥补。195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公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30元的,按130元增加。

  8、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保障年龄偏高、待遇偏低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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