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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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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养老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统一按湖南省在岗职工的社平工资(2009年社平工资为1940元/月)或社平工资的下限(2009年社平工资下限为1164元/月)缴纳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20%(个人帐户8%)

  关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36号)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欠缴数额补缴(含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记个人账户。

  单位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缴数额,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未补缴的,一律不再保留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记录。今后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有用人单位的补缴办法补缴。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规模按历年规定执行)均按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划入。补缴人员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得再按过去申报的缴费基数和过去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请在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补足,逾期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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