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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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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了,全省掀起了补缴热潮,截至去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就各地实际补缴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再次规范和统一。

  城乡居保如何转换?

  问: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起始时间如何算?

  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

  答: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即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目前正在执行的补缴政策,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

  破产企业怎么办?

  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这些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

  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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