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透露,中山市于2011年11月开始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该市户籍参保人及在该市有固定的就业单位、稳定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该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非中山市户籍参保人。
在市外中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之月起3个月内参加该市医疗保险,在该市申请办理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视同连续参保,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从申请办理转入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人社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人社局在收到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
医保转出办理流程
1.本人或原单位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镇区人社分局办理《参保(合)凭证》,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参保人员应在开具《参保(合)凭证》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参保(合)凭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尽快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人社局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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