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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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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了上海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

  上海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尚处在试点阶段。近几年来,各地、各企业根据国务院和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或方案。以下是上海市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以及该市部分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于尊重企业的利益和要求,我们隐去这些企业的真实名称,代之以A、B、C企业(或公司)。希望这些内容对其他地区和企业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试点办法时有所参考。

  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本市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1.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支持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组织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

  3.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二、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为: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执行本市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2.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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