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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将落实去世者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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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际中,仍有部分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到这一补助。日前济南市政府下发文件明确,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将逐步落实。

  在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际中,仍有部分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到这一补助。日前济南市政府下发文件明确,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将逐步落实。

  补助发放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已去世退休职工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经费落实渠道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补助由财政解决

  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市属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改制破产资金中垫付,待企业改制、破产时一并清算。

  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企业。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按照企业改制、破产有关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在改制破产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

  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终结企业。改制完成、破产终结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市财政统筹解决;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由新单位负责兑现。

  资格确认破产企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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