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较低,财政补贴较高,而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因此会出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低于城镇居民的现象。”
起付线理应城乡统一在此次试点中,城乡居民患重大疾病后,经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额度超出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可以通过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越低,其保障程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为患者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其得到良好的治疗。”孙洁表示,然而根据社保的基本原则,保险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在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支付能力强的发达地区,理应将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定得较高。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广西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原则上将根据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2013年的起付线由试点市自定,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并表示“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今后起付线将逐步降低”。
青海省的实施方案指出,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相比之下,青海5000元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就低了很多,仅为广西的三分之一。
“若起付线过高,就不能达到大病保险新政所期望解决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保障水平,只能对特别少数和负担超大额医疗费用、极其困难的患者起到帮扶作用。”孙洁直言。
与其对年人均筹资标准的规定一样,安徽和吉林所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也将城乡居民“区别对待”。安徽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2万元;吉林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
王国军则认为,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城乡统筹,将逐渐淡化城乡差异,从顺应时代潮流的方面来看,这一做法加剧了城乡居民的差异性,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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