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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方案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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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要发展工业的需要,出现了一大批五七工人,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这些工人以及家属已经退休在家,但是他们的养老问题却成为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这一规定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相符,与《意见》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精神相背离,阻碍了符合《意见》条件、但不符合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的“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养老保障的落实。

  分析:户籍限制,部分“五七家属工”难参保

  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参加养老保险确实存在难度。主要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过去兴办的集体企业已倒闭或消失,加之客观存在的户籍所在地、劳动关系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三地分离”现象,“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与过去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收集相当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身份认定较难。

  但是,因为困难,而在贯彻落实《意见》时,增加了“本省”这一限制性规定,致使部分“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不符合人性化管理原则,也使得“应保尽保”政策得不到落实,养老保障有失公平。仅仅因为现户籍所在地与过去劳动关系所在地分属不同的省份,而导致这部分“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显然有失社会公平。

  建议:取消户籍限制 进一步完善“五七家属工”参保方案

  笔者建议,按照以人为本、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严格遵照《意见》,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将“本省”或“本辖区内”这一限制性条件去掉,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出具原始资料,原用人单位消失或原始资料无法提供的,可由当时主办的国有企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确认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妥善解决部分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因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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