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院还指出,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他并没有放弃权利,因此诉讼也没有超过时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在武先生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他的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未提供证据将其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对由此给武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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