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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明年可跨省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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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漫游”将更流畅、规范了。日前,省人社厅出台《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有进出河北省或在河北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都可按此办理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键词跨省转移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双转移”

  记者了解到,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

  根据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转入或转出,均需在转入地提出申请,按流程办理手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新就业单位未参保可暂不转出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办理“转出”,也要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果新就业单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原参加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也要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原参保地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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