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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明年可跨省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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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漫游”将更流畅、规范了。日前,省人社厅出台《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有进出河北省或在河北省内流动就业需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都可按此办理转移接续。
  关键词待遇领取地

  分户籍和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来确定

  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实施办法还规定,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在本省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按本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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