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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微调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为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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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由天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将以《意见》为准。《意见》对现有的居民养老和医保制度进行微调完善,同时增加政府的民生投入,直接惠及全体群众。

  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具体来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20元。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别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

  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生育保险城乡统筹

  根据《意见》,本市将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本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同时,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本市医疗保险网上实时监控系统。

  《意见》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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