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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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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政策规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将由目前的2%提高到4%,今后还将逐步提高到8%。

  据了解,目前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5%,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参保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比率为3.8∶1。

  今后,个人缴费比例要先提高2个百分点,调至4%,并逐步提高到8%,并设立个人账户,把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的单位,仍然实行把离退休费连同在职工资总额一并纳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双基数”收费,但把标准重新界定为“赡养比例(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之比)为2∶1及其以下且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高于市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参保单位”。

  此外,对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改制前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制后新增人员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可继续由市机关社保公司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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