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审核、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市转移等自然减员情况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注销其个人信息,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市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原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和补充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市农保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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