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社区)人员参保。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经确认符合参保条件后,相关材料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制发《新农保缴费存折》,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条每年的1~10月份为全市新农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符合参保条件缴费确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市财政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八条2010年12月31日时,45周岁以上的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向前补缴,但补缴后至60周岁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不得擅自中断缴费,擅自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委会确定,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对补缴的保险费,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市农保处和指定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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