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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满月知名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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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军人保险法》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推诿、扯皮问题。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表示,军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将帮助退役军人迈过这道槛儿。孙黄田指出,明确军地之间流动人员转移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是《军人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是明确了转移的对象,即主要包括参保的军人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两类人群。二是明确了转移的险种,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主要险种,具体包括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三是明确了转移的条件,即在入伍和退役两种情况下都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四是明确了转移办法。军人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要转移关系,也要转移相应的资金,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其他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求解基金管理方式

  粗略梳理后不难发现,《军人保险法》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义务兵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当前和未来的保障可谓全面且细心,不过,这些保障则需要通过物质来落实,军人保险基金就是落实这些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

  《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同时,还确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即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

  “正是由于保险基金的存在,军人保险才能够在社会活动中正常运行,实现其向现役军人群体提供保险保障的社会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建立良性循环运行的军人保险基金是军人保险制度能否有效施行的关键。”

  对于如何建立科学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贾林青则建议:首先,要借鉴地方经办社会保险的管理经验,确立适应军人保险需要的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军人保险在我国适用仅十余年,尚需不断摸索和健全,因而可借鉴地方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确立以国家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内容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其次,要提高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出于保证军人保险有效运行的目标,我国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应当强调专职管理与社会化相互结合。前者是在我国军队系统中自上而下地建立专职机构和专职干部对军人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管理军人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后者是保持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其筹集和运行的基本情况,确保其筹集清楚,使用明白。最后,要加强军人保险的监督机制。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也决定着对其管理和运行需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既包括军队内部的财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也应有来自于外部的社会监督,才能够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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