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都规定,所有公民只要有工作收入就要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不管是受雇于政府还是私营单位,也不管是为别人打工还是自雇职业者,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美国公务员退休及养老金制度,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两套退休制度并行
美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产生于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在美国争取独立的大革命期间,政府尚未建立,军人成为“公务员”的主体,为此,公务员退休制度首先为军人建立,以确保这些为美国独立而战斗过的军人离开部队后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安度晚年,褒奖他们对国家的贡献。
到美国内战(1861年-1865年)时期,为退伍军人制定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到19世纪末,政府文职雇员也采纳了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制度。1912年5月11日,美国通过了《舍吴德法案》,这是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美国墨西哥战争(1846年-1848年)和内战(1861年-1865年)期间服过役的退伍军人,年满62岁均可领取养老金,不管是否伤残。从此,62岁就成为美国认定老年人的标准,也是美国社保领取全额养老金的退休年龄。
1920年8月1日,美国通过了《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该制度至今仍然有效。根据1986年6月6日通过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所有在1984年1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执行《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在此日期之后入职的公务员执行《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也就是说,目前美国两套公务员退休制度并行,新制度逐步取代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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