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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激励褒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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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军人保险制度,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新形势下军队后勤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孙黄田: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与进入企业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这部分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队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是明确了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是明确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发放程序。干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记者:什么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

  孙黄田:2003年,国办、军办印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使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保障由救济型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险,有利于保障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进部队的稳定。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虽然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但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在部队内部从事临时性和季节性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就业后下岗或失业,按照规定不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工作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如何申请与审批?

  孙黄田:随军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和军人共同签字,向军人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初审,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审批。军人所在团(旅)级单位干部部门,将拟享受和已享受这项待遇随军配偶的有关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各级政治、后勤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干部部门核实后,属于拟享受的对象,不予审批;属于已享受的对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正师级(含)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收到审批表后,会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以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名义给予批复。

  记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孙黄田: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1500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

  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2%,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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