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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下落不明人员重出现 补发停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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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服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部分继承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被法院判无罪,补发在押期间养老金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参保缴费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并可补缴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应恢复发放,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经办机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在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期间,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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