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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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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11月8日还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明确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除了已领取待遇人员外,其他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补缴申请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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