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据新华网报道4月22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江苏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江苏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依法继承。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据介绍,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江苏省还明确了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方法。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