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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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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农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月或者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员可持农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有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身故者,按初次领取标准测算10年应领取的金额,不足10年的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一次性继承,也可以继续按月或者按季领取。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领取者身故后,代办员或其直系亲属应在当月到镇街道园区或者直接到区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金不得转让、抵押和还贷。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区外,迁入地可以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之转移。

  第二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农保和城保保险关系相互衔接和转移机制。

  第二十七条缴费期间因户口迁出区外或身故需要退保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退保金,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助和集体补助不退给本人。

  第七章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保经办机构设立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及核算;设立基金运营风险准备金和给付风险准备金,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保障养老金的兑现。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运营渠道、程序等提出运营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保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企业、截留、挪用、抵押、担保、平调和侵占。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农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人大和政府报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有关证件或以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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