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
2005年至今沈阳转入近5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体征管处有个统计,从2005年至今年9月,沈阳市接收省内外市及外省市转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近5万人。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跨省市流动日益频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成为影响人员流动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由于政策性强又涉及地区利益,使之变得复杂而难以解决,沈阳市在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实践中做了许多探索并积累了很多经验。”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体征管处处长郭忠东向记者介绍。
沈阳市从1992年10月开始,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缴费基数上,沈阳市的规定是:企业按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其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在缴费比例上,从2006年2月1日起,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企业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9%,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上月个人工资收入的8%。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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