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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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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襄樊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以个体形式参保缴费的,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至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补缴,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近日(2007年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我市从本月起执行这一新政策。

  相关文件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以个体形式参保缴费的,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至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补缴,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其中,1995年底前已被聘用的人员,目前仍与聘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前的工作时间不补缴,也不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聘用的人员,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的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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