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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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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襄樊市养老保险中心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新政策于本月在我市实施。

  记者从襄樊市养老保险中心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新政策于本月在我市实施。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后补缴。

  此外,按国家政策规定,补缴前的职工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有部分职工已经退休。新政策规定,此类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妥善解决。

  ●到企业工作前,在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正式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后,按规定,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此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由原机关(或单位)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直接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辞职、解聘人员,原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并以个体形式参保、缴费的,原来在单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补缴。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聘用人员养老保险费,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其中,1995年年底前至今,一直被单位聘用的人员,由双方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前的工作时间不补缴,不视同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聘用的,双方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此次政策出台以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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