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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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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生效

  当本利益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编号载明于承保表上,及本公司收到承保表上所规定的保险费后,本条款开始生效,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记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在本条款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依约定于每年的生效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周年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

  身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条款的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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