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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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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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