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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提取不能制造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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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解决人口众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的问题已成为政府和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关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在公平这个焦点上令人瞩目

  养老金提取不能制造新的不公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解决人口众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的问题已成为政府和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关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在公平这个焦点上令人瞩目。就当下情况看,9亿农民的部分老年人的未来与靠着工资收入的工人、事业单位职工及公务员的未来就成了现行保障制度下的两大块,如果就收入区别于农民这个庞大群体的企事业和公务人员而言,如何设计出公平的养老保障方案,应避免一种新的不公悄然露头。

  公务员是按行政级别来享受工资待遇的一个群体,与企事业单位职工依靠技术职称享受工资待遇的道理完全相同。然不可控制的工资发放量唯有企业,因为企业之间是在市场竞争中论输赢和收入高低的,其收入完全依赖个人能力与企业实力而获酬劳,然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却没有这个风险,也就没有这个例外的财富获取机会,这就决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在所得收入的机会上无法与企业职工相等。财富积累的可能性上没有暴涨的可能,然而若把这两类人的养老金提取标准放在彼此悬殊的同一尺度上考量是显失公平的。同理,当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金标准提取上实行两个尺度,也缺科学的说服力。倘若公务员仅是为政务机关谋划,那么所有的事业单位并非象企业一样为自己谋划,它所服务的主体仍是国家,并行使着国家机关和同级政府赋予的相应职能,不过它的创造性空间更为广泛自由,从这点上说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该按实绩获得比公务员更高的待遇。所庆幸的现今有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职称与公务级别的所付报酬的体系,那么,他们间的收入关系与养老金提取标准就有足够的依据作对应尺度的提取,而不应该在养老金提取上有所收与不收、多收与收少的分别,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人为地制造养老待遇的不公,这比收入待遇的不平等更带歧视性,并将这种人群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延伸到离开劳动岗位后的生命年限,不仅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还成为制造新的阶级阶层的不合理制度的扩张与升级版,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缩小人与人差别的原则。倘若在有效法定劳动时间按人的劳动技能来分配收入享受劳动成果还算合理的话,那么在退出职业岗位谁也不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财富时,必要考虑现行分配的不平衡,这里不能平衡的关系原于:一、改革开放以来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给不同群体带来的薪金悬殊越来越大;二是一些依靠国家政策而享受过高薪及福利的部门,职工收入较其它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差距大。三是优势行业与非优势行业职工收入差距大。若仍然沿袭这种已经不是同一性质的思维,就是制造新的不公。因为它是“整个社会设置中必须具有独立性质、功能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制度安排”(高和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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