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缴费年限 分三种情况进行规范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对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以前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医保关系不得转入本市。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刚刚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从下月起,从外地流动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我市。

  据统计,目前在厦门参保的外来员工有70万人。《实施意见》的出台,保障了流动到本市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关系可以无障碍地转移到本市,从而实现了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

  扩大范围 增加两类可转入人员

  以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的人员,仅限于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范围较窄,受益人数较少,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次《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二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本市。

  缴费年限 分三种情况进行规范

  据了解,《实施意见》对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缴费年限进行了规范。对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经批准调入,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职工医保转入人员,1998年7月以前工作,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连续缴费的,其1998年6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