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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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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时间:人事代理人员按企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参保时间从与市人才市场签定劳务合同当月起计算。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几点说明

  一、参保时间:人事代理人员按企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参保时间从与市人才市场签定劳务合同当月起计算。

  二、缴费标准及比例:人事代理人员应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如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760.00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528.00元),则按照60%计算缴费基数;如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则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

  三、领取养老金条件:人事代理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缴费满15年及以上。

  四、续保:人事代理人员与人才市场终止劳动合同而又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的,待业期间如需续保,保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五、特殊情况:1、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与人才市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费续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全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2、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政策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回乡务农的人事代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户籍证明可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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