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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金 越早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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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2008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免收2008年当年的滞纳金。目前政策规定,一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金的人员,如果出现中断缴费的,现暂不能补缴。

  【补缴额度】

  基数、比例、滞纳金 年限不同补缴不等

  冀劳社【2008】75号文规定:1995年底以前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以后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按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1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8%按规定收取利息。其个人账户按相应时期规模记录。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1、补缴1996年以后的,可自行选择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补缴。但按60%补缴的,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2、补缴后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账户按11%记入;2006年1月以后的个人账户按8%记入。

  3、冀劳社[2008]29号和冀劳社[2008]75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减收滞纳金,在2008年12月底以前补缴的可免收2008年当年的滞纳金。希望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抓紧时间补缴,早补缴少缴滞纳金。

  4、个人缴费部分按省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但加收的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办理程序】

  人员不同 补缴程序有别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保缴过费、后中断缴费的,以及以企业职工身份缴过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中断缴费,现本人要求续保缴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②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③档案保管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复核;④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要求续保缴费的,本人可凭“失业职工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当年续保缴费手续。如有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第一条办理。

  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参保缴费的,现企业已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和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本人到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补缴申请;②由档案保管机构携带《职工档案》、《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先到社保局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③档案管理机构携带上述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复核;④复核后由本人携带《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英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由社保局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档案由自己保管的,可把档案存放在市社保局社会保障服务部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档案保管机构。存档后由档案保管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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