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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转保“收的少转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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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我市养老保险一直实行“大个账,小共济”的基金管理模式,单位缴费比例远低于广东省和全国的平均水平,转保时存在“收的少转的多”的情况,我市将对养老政策做综合评估,拟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已享退休待遇人员不能转保

  有参保人关心“在内地领取退休金的老人在深圳子女处居住,可否将养老保险转入深圳?”“从异地转保到深圳如何办理?”据介绍,在内地领取退休金的老人在深圳子女处居住,不能将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因为《暂行办法》适用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异地转保到深圳,程序也是一样的,即参保人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深圳就业参保后,由深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能在多个城市就业和参保,养老保险转来转去,最后到哪里领取养老金?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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