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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失业人员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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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积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话,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就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领取的金额很低,很难保障基本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所有参保人员都应尽可能地继续缴费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

  问:职工代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不能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答:不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企业和职工各自应尽的义务。

  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我省规定:2004年底以前年限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合计的11%划入个人账户;从2005年元月起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合计的8%划入个人账户。

  问:缴费工资上限、下限是根据什么计算的?1996年以来历年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是多少?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每年最低应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答:缴费工资上限、下限是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上限不能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能低于60%。全省1996年以来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最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

  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从何时开始的?

  答: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确定的。我省规定:合同工从1986年10月1月起开始缴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固定工从1992年7月1日起缴费。

  问:临时工如何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应根据当时的身份,分别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参保并缴费。

  我省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若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缴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费;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1日起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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